(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892号原告:马某,女,汉族,住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高颢峰,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