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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892号原告:马某,女,汉族,住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高颢峰,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