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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银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506号原告银某。被告潘某。原告银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原告与被告夫妻之间还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夫妻之间还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银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玉正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