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银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506号原告银某。被告潘某。原告银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原告与被告夫妻之间还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夫妻之间还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银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玉正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