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周某,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程某,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彭志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余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