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行赔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仙娇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仙娇,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路行赔初字第5号原告李仙娇。委托代理人余喜华(特别授权)。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居青春路17号。法定代表人潘江波。原告李仙娇诉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为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受理后,于5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2015年8月10日,原告李仙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仙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仙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俐审 判 员 罗 婷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冯渊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