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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金卫与李爱娥、李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卫。被执行人李爱娥。被执行人李可平。申请执行人杨金卫与被执行人李爱娥、李可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台仙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李爱娥、李可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金卫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0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爱娥、李可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5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卫发现被执行人李爱娥、李可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