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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调确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等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调确字第206号申请人王某,女,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某,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法定代理人王某(张某之母),简历同上。案由:继承。申请人以其是被继承人张某甲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存在纠纷,因需办理有关继承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确认被继承人张某甲的遗产,即遗留的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房产、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房产,上述两套房产的遗产部分由王某继承,归其所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并做出书面承诺的同时,还由保证人贾某、陈某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7月7日受理王某、张某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由审判员乔发明进行了独任审理。经本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某甲,男,生于1949年7月28日,于2010年12月14日死亡。张某甲与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独生子张某。张某甲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房产一套、张某甲与王某、王某乙(王某之母)于2000年6月19日共同购买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房产一套。被继承人张某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张某甲死亡后,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王某、独生子张某。申请人王某、张某于2015年7月7日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张某甲的遗产,即遗留的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房产、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房产,上述两套房产的遗产部分由王某继承,归其所有。经审理,初步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为保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确定的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违背法律规定。申请人及担保人理解司法确认内容,愿意接受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裁定对申请确认如下:一、被继承人张某甲与王某共同所有的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房产,在被继承人张某甲死亡后除50%产权为王某所有外,另50%产权为张某甲的遗产,由王某继承;二、被继承人张某甲与王某、王某乙共同所有的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房产,在��继承人张某甲死亡后除2/3产权为王某与王某乙所有外,另1/3产权为张某甲的遗产,由王某继承;三、张某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公告费500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本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依法办理本民事裁定书主文中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或提取手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乔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饶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