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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甲申与鹤壁市淇滨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李甲申,男。法定代理人李献国,男。被告鹤壁市淇滨小学。法定代表人田根宝,该校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代表人陈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申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甲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甲申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