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世梅与中山市伊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33号原告:李世梅,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中山市伊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胡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梅诉被告中山市伊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世梅负担。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