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行审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丁秋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丁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德行审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沈亦红。委托代理人蔡金花。委托代理人陈建芬。被申请执行人丁秋萍。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卫计征字[2015]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丁秋萍立即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2355元及滞纳金89.42元。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旭康独任审判,并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执行人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0日以德卫计征字[2015]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尚未生效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4月2日作出的德卫计征字[2015]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内容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方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