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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梁宗宾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宗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751号罪犯梁宗宾,农民,原。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玉区法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宗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2009年8月27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14日、2013年8月12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宗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宗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监狱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累计奖励分130.0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梁宗宾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梁宗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及其没有履行财产刑义务等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宗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银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