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7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缙云县新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缙云县新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广美,王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7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芝夏。被执行人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英。被执行人缙云县新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微。被执行人吴广美。被执行人王小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缙云县新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广美、王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9000000元及利息。各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由本院另案查封,现一时难以处置。除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7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建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蓝松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