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607-1号原告孙某。被告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张立骞代理审判员梁晓勇人民陪审员苏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杨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