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代军与烟台振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军,烟台振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903号原告王代军。被告烟台振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68-78号。法定代表人刘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军诉被告烟台振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为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