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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上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裴云芳与滑县慈周寨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三方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云芳,滑县慈周寨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喜海,李景太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上民初字第369号原��裴云芳,男,1982年8月28日生。被告滑县慈周寨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吴现波,任主任。被告桑喜海,男。被告李景太,男,约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云芳诉被告滑县慈周寨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三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云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裴云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原,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云芳负担审判员  杜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高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