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华,况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李丽华,女,汉族。被告:况因(曾用名况云英),女,汉族。原告李丽华与被告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况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丽华诉称:被告分别于2009年3月、5月、6月、7月共借原告11万元,头两年的利息付了,第三年的利息于2012年10月31日打了一张1.6万元的欠条,只付了7000元。第四年的利息付了,第五年2013年到2014年的利息被告于2015年1月17日打了一张欠息1.8万元的欠条,并按原借条的日期重新打了新借条,原来的借条作废。因本金和利息被告一直未付,现在都已无法联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和约定的利息至还款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况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熟的朋友,2009年被告因急需用钱分别于当年3月、5月、6月、7月在原告处共借款11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2009年到2011年的前两年利息被告按期支付了,2011年到2012年的第三年利息被告于2012年10月31日打了一张1.6万元的欠条,此后分次支付了7000元利息。2012年至2013年第四年的利息被告支付了,第五年2013年至2014年的利息被告于2015年1月17日出具欠息1.8万元的欠条。当日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按原借条的日期重新打了新借条,时间年份写为2014年,月份和日期没有变动,原来的借条作废。新借条内容分别为:1.2014年3月11借款4万元,年息15%。2.2014年5月17日借款1万元,月息15‰。3.2014年6月30日借款2万元,月息15‰。4.2014年7月7日借款3万元,月息15‰。5.2014年7月27日借款1万元,年息12%。五张借条共计金额11万元。因本金和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欠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在2009年分五次在原告处共借款11万元,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此后陆续归还了三年利息,未支付的利息经双方结算打了利息欠条。到2015年又重新驳借条,日期不变,借款年份改为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均有其出具的借款手续为证,利息也双方结算明了,被告出具了欠条,约定的利息也没有违反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对此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况因归还原告李丽华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按年息15%,从2014年3月1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况因归还原告李丽华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按月息15‰,从2014年5月1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三、被告况因归还原告李丽华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按月息15‰,从2014年6月3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四、被告况因归还原告李丽华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按月息15‰,从2014年7月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五、被告况因归还原告李丽华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按年息12%,从2014年7月2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六、被告况因归还原告李丽华借款利息27000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岱荣代理审判员 :黄维劼代理审判员 : 余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喻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