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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薛利兵与薛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53号申请执行人薛利兵,男,汉族。被执行人薛小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6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薛小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小辉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薛利兵支付借款人民币4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090元。但被执行人薛小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小辉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南郊支行的存款(账号6228452946009399062),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