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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一不拉黑木与被告魏进、马乙四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不拉黑木,魏进,马乙四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马一不拉黑木,男,1995年3月1日生,东乡族。被告魏进,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被告马乙四哈,男,1960年3月2日生,回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一不拉黑木与被告魏进、马乙四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一不拉黑木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一不拉黑木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一不拉黑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一不拉黑木承担。审判员  冯珍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