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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三终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汤玉海与喀左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玉海,喀左县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三终字第00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玉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喀左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树国,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占一。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汤玉海与被上诉人喀左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九东审 判 员  刘永志代理审判员  贲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