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庞云秀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云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庞云秀,女,生于1942年4月26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竹海路678号,组织机构代码:90910019-3。负责人张廷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庞云秀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4)纳溪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庞云秀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云秀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4)纳溪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代理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中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