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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与徐州胜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徐州胜阳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78-1号原告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电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利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文,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胜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孙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胜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9元减半收取4930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700元,由原告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