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梁成峰与王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成峰,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梁成峰。被执行人王伟。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梁成峰与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成峰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银行存款四万五千元或者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