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汤岳艳与夏心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岳艳,夏心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1555号申请执行人汤岳艳,居民。被执行人夏心芬,居民。汤岳艳与夏心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赣海民初字第0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夏心芬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汤岳艳借款15万元,该笔款项于2015年2月15日前还7万元,于2015年6月15日前还8万元,如逾期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自愿加付违约金2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赣海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余峰执行员 徐晨曦执行员 曹书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建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