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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柳州市泉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绿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泉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绿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泉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邕路269号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1栋1-14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良,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绿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法定代表人欧卫华,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泉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绿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泉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9203.9元、案件受理费3045元,交纳本案执行费2184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