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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丙振与王进功、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王丙振,又名王秉振,男,汉族,1948年5月26日出生。被告:王进功,曾用名王进攻,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被告:张惠,曾用名张小慧,女,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振诉被告王进功、张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丙振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进功、张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丙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王丙振负担。审 判 长  王周奎代审 判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