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执民字第26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冯晓东与俞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晓东,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615-2号申请执行人:冯晓东被执行人:俞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俞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象山涌金支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整。账号:62×××4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赖才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