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6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冯晓东与俞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晓东,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615-2号申请执行人:冯晓东被执行人:俞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俞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象山涌金支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整。账号:62×××4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赖才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