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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巨野鑫安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谢秋红、孙念聪、许建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鑫安种植专业合作社,谢秋红,孙念聪,许建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巨野鑫安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许建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言印,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谢秋红,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孙念聪,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许建省,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鑫安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谢秋红、孙念聪、许建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鑫安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