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耀荣与李建军、张建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荣,李建军,张建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王耀荣,女,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国伟,山西军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军,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张建国,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居民,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张旭,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1号鸿富商务大厦六层602、604、-606。负责人王格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权鹏霞,女,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荣与被告李建军、张建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建军、张建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王耀荣负担。审 判 长 高 林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