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贾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雪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