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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55岁。被执行人周某某,女,48岁。被执行人马某某,女,38岁。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社民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社民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