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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占春、邹怀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宋占春,邹怀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农村信���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佐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再武,职务信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范垂军,职务清贷部主任。被执行人宋占春,身份证号232623196801130817,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和平镇利民村。被执行人邹怀昌,身份证号232623196402080859,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和平镇利民村。本院在执行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社与宋占春、邹怀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总额3.67万元,未执行标的3.6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立案庭另行立案,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