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慕锋与刘首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慕锋,刘首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林慕锋,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经商。被告刘首新,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慕锋与被告刘首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慕锋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刘首新在案件起诉后已归还所欠货款,纠纷已得到解决,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慕锋以被告刘首新在案件起诉后已归还所欠货款,纠纷已得到解决,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慕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慕锋负担。审判员 兰  利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霖昌(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