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三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183号原告史某某,女,25岁。被告邢某某,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