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耀文与李亚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文,李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王耀文,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亚锋,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王耀文申请执行李亚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耀文与被执行人李亚锋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王耀文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7319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夏荣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