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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博与被上诉人丁生改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博,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生改,女。委托代理人王光信,邓州市湍河法律服务所职员。上诉人李博与被上诉人丁生改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丁生改于2014年7月8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博赔偿丁生改各项经济损失42822元,并负担诉讼费。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4)邓法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李博不服原判,于2015年6月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李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李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窦丁平审判员  王邦跃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