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太原市副食品大楼有限公司与贾玉龙、樊瑞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副食品大楼有限公司,贾玉龙,樊瑞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574号原告太原市副食品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29号1幢。法定代表人范小千,执行董事。被告贾玉龙,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樊瑞中,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副食品大楼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玉龙、被告樊瑞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副食品大楼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副食品大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太原市副食品大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根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凌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