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民立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奚成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成祥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立初字第8号起诉人奚成祥,男。2015年8月4日,本院收到奚成祥的起诉状,起诉人奚成祥称其向定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1月21日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执恢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98万元,后未见执行款,经多次催促并请求更换执行法官仍未果,而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事实,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更换执行法官;2、责令被告依法执行案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奚成祥在诉状中要求更换执行法官,责令被告依法执行案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奚成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林燕审 判 员 曾繁桉代理审判员 王娜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审核:张林燕撰稿:张林燕校对:刘银云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2日印制(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