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玉宝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赵玉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监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法定代表人金明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秋滨,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玉宝,现住哈尔滨阿城区和平小区。申请再审人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玉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0)阿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2010年10月,被申请人赵玉宝向法院主张申请人哈尔滨兴亚公司为其缴纳2005年8月至2010年5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时,虚假诉称:“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年5月15日至2005年5月14日,2005年5月15日至2007年5月14日。”造成阿城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兴亚公司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令:被告兴亚公司为原告补缴2005年8月至2010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2015年6月,申请人在收到阿城法院下达的(2012)阿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复核时新发现,双方签订两次劳动合同不假,但其第一次期限是2002年5月15日至2003年5月14日,第二次期限是2003年5月15日至2005年5月14日。《企业职业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备案表》载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纳至2006年5月止,”因此,依据《民事法》有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0)阿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为法人的,不属本院管辖范围,且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继业审判员 :李德彬审判员 : 王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董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