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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张兴元、宋国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张兴元,宋国美,吕允春,孙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8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73号。法定代表人:宗新,行长。被执行人:张兴元。被执行人:宋国美。被执行人:吕允春。被执行人:孙安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兴元、宋国美、吕允春、孙安军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兴元、宋国美、吕允春、孙安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