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盐海核紧固件有限公司、庞乐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盐海核紧固件有限公司,庞乐明,庞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855-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海核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庞乐明。被执行人庞文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商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海盐海核紧固件有限公司、庞乐明、庞文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借款、利息等共计744113.83元及执行费98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庞乐明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小区101号304室(产权证号:1037**)、305室(产权证号:1037**)的房屋[详见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浙众海估字(2015)第16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庞乐明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小区101号304室(产权证号:1037**)、305室(产权证号:1037**)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照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