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15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北京拓展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拓展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郭和通,梁东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15924号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C座1-3层。负责人吴思麒,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灵蕊,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良科,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拓展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张家店村292号。法定代表人郭和通。被告郭和通,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梁东绿,女,1960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与被告北京拓展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工贸公司)、被告郭和通、被告梁东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拓展工贸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拓展工贸公司的注册地和办公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渤海银行与被告拓展工贸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中争议解决部分,以及原告渤海银行与被告郭和通、被告梁东绿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协议》中争议解决部分,均明确约定: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银行(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因协议项下银行(债权人)系渤海银行,该银行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C座1-3层,属本院辖区,且前述协议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拓展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焕祥代理审判员 周 韬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