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圣金与姚付洪债权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圣金,姚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19-7号申请执行人:张圣金,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付洪,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付洪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边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