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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686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