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杜辉与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辉,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01338号原告杜辉,职工。被告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归仁镇归仁街。法定代表人熊化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崔凤亚,江苏九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辉诉被告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辉、被告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崔凤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辉诉���:被告在建设农村城市化过程中欠到原告土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费用950000元,被告经催要陆续偿还500000元,剩余45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6日按照月利率0.005分计算到还清之日止),并承担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为被告做土地复垦是事实,总费用为950000元并已支付500000元也是事实。原告所进行的土地复垦没有经过上级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原告等待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再支付450000元,但是原告要求支持利息没有法律依据。由于原告所做的土地复垦工程没有验收合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杜辉于2010年期间按照被告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泗洪县归仁镇七里村土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工作。被告于2013年8月5日就承揽费用向原告出���950000元结算票据,之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500000元,尚欠450000元。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4月1日[六个月内]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1%。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票据原件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杜辉与被告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价款进行结算之后,被告应及时支付价款。在原告催要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该损失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给付原告杜辉45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5.1%,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5元,由被告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25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陈 研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人民陪审员 孔 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瑞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