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91-2号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枫,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路85号幸福人家北栋501室。法定代表人:谭洪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皖民二终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万财产。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1191-2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枫,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路85号幸福人家北栋501室。法定代表人:谭洪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皖民二终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万财产。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崔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肥东执字第01191-2号:我院作出的(2015)肥东执字第01191-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万财产。二、查封期间为三年。附:(2015)肥东执字第01191-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年月日注:此联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91-2号:我院作出的(2015)肥东执字第01191-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万财产。二、查封期间为三年。附:(2015)肥东执字第01191-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年月日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5)肥东执字第01191-2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5)肥东执字第0119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