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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帅与王胜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王胜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王帅。被执行人王胜美。申请执行人王帅与被执行人王胜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以(2014)奎民三初字第2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王胜美名下车号为鲁V×××××号、鲁V×××××号汽车两辆,王胜美坐落于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466号2号楼2-401室(房产证号:潍房权市属字第××号)。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14)奎民三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胜美名下车号为鲁V×××××号、鲁V×××××号汽车两辆,王胜美坐落于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466号2号楼2-401室(房产证号:潍房权市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