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陆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闫某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陆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