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民二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南荣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蔡艳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荣华工贸有限公司,蔡艳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二初字第906号原告湖南荣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新城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朱少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蔡艳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荣华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艳兰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湖南荣华工贸有限公司仍不缴纳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湖南荣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 凌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人民陪审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煜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