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任志亮与凤县鑫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亮,凤县鑫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任志亮。被执行人凤县鑫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任志亮、凤县鑫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2014)凤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126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0元、执行费1589元,共计114227元。经本院执,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保证,其在2015年9月1日前缴纳案件款21599元,于2015年10月8日前将剩余案件款92628元付清,经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彬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