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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与曹景臣、宋凤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曹景臣,宋凤杰,方震,蒋福涛,李保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541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驻地负责人:王汝亮被告:曹景臣,农民。被告:宋凤杰,农民,系被告曹景臣之母。被告:方震,农民。被告:蒋福涛,农民。被告:李保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诉被告曹景臣、宋凤杰、李保东、蒋福涛、方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提供线索查出被申请人蒋福涛配偶闫秀芳名下有银行存款2万元。该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景臣、宋凤杰、李保东、蒋福涛、方震、蒋福涛之妻闫秀芳的银行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景臣、宋凤杰、李保东、蒋福涛、方震、蒋福涛之妻闫秀芳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传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