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素平与杜根堂、张兴改、张创举、张创亚公证债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罗素平,女,汉族,1977年7月6日生。被申请执行人杜根堂,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生。被申请执行人张兴改,女,汉族,1965年8月22日生。被申请执行人张创举(原保证人),男,汉族,1985年12月31日生。被申请执行人张创亚,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生。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2015)平恒证经字第9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杜根堂、张兴改、张创举、张创亚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根堂、张兴改、张创举、张创亚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杜根堂、张兴改、张创举、张创亚的部分财产(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国政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娄培基 来源:百度搜索“”